宿州市纪委关于9起违反禁止“酒桌办公”有关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
2016年08月18日

  1、关于宿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三中队指导员许鑫等人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6月初,徐某在埇桥区桃园镇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天被刑拘。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监察室主任王学才系徐某表哥,王学才通过宿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三中队指导员许鑫联系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民警杨军,了解案情。事故双方达成谅解后,徐某在6月23日被取保候审。6月24日晚,许鑫、杨军在饭店接受王学才宴请,就餐结束王学才安排其表弟徐某结账,餐费(含酒水)1440元。宿州市公安局分别给予许鑫、杨军党内警告处分,埇桥区纪委给予王学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关于宿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赵士银违规转嫁招待费问题。2016年6月24日晚,赵士银在饭店招待来宿考察投资项目的客商。招待结束后,赵士银安排安徽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项目经理杜某某支付餐费。宿州市纪委给予赵士银党内警告处分。

  3、关于宿州市萧县圣泉乡中心校工作人员陈伟值班期间午间饮酒问题。2016年7月5日(周二)下午3时,萧县纪委在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检查期间,发现圣泉乡中心校工作人员陈伟在值班期间,午间在家饮用白酒。萧县教体局给予陈伟行政警告处分。

  4、关于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人大主席刘勇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6年6月21日(周二)上午,刘勇家属及同学一行15人到解集乡看望刘勇,中午11时30分左右,刘勇在解集乡大理石厂饭店宴请上述一行人。期间,刘勇从该饭店购买一瓶古井牌白酒,就餐时刘勇等4人饮用了白酒。埇桥区纪委给予刘勇党内警告处分。

  5、关于宿州市灵璧县住建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邵礼民午间饮酒问题。2016年6月29日(周三)中午,邵礼民到其同学王某家吃饭,期间邵礼民饮酒。邵礼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被免去灵璧县住建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6、关于宿州市砀山县官庄坝镇卫生院中医主治医师陈乃璜午间饮酒问题。2016年7月12日(周二)午餐期间,陈乃璜与官庄坝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张某某在陈乃璜办公室饮用了白酒。砀山县纪委给予陈乃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关于宿州市砀山县总工会公务接待违规消费烟酒问题。2016年3月29日中午,砀山县总工会在饭店进行公务接待中违规消费烟酒。5月31日,该次公务接待费用经砀山县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刘永健签字后报销。砀山县监察局给予刘永健行政警告处分。

  8、关于宿州市泗县黑塔镇党委组织委员丁杰等人违规公款饮酒问题。2016年7月2日下午,丁杰安排大学生村官夏路、谢杰2人帮助大魏村文书胡海峰、党建业务员韩业传在镇政府整理党建材料,丁杰和大魏村党总支书记马端正前往刘圩镇观摩学习党建公示栏。晚7点半左右,丁杰、马端正等7人到附近饭店吃工作餐。期间,丁杰、马端正、韩业传、胡海峰、夏路5人饮用白酒。泗县纪委分别给予丁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端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传业党内警告处分;对胡海峰、夏路进行诫勉谈话。

  9、关于泗县草沟镇党政办主任刘彦雷违规公款饮酒问题。2016年7月1日下午,刘彦雷在迎接完督查组检查后,在镇食堂与食堂工作人员于成春等人就餐,期间,刘彦雷饮用白酒。泗县纪委给予刘彦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转载自宿州市纪检监察网)